城市管理關系到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秩序和生活環境,但城市管理多年來一直無法可依,對政府部門執行公務、市民群眾履行義務不利。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在第72條明確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規定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該法第82條也就相同立法事項賦予了設區的市政府規章制定權。建議我市大力促進城市管理立法,提高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增強城市管理力量。
一、存在的問題
我市由于沒有統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執法缺乏行為規范,野蠻執法、簡單執法、不規范執法等現象難以糾正,對城市管理的形象存在不良影響。同時,市民、群眾、商販等,缺乏行為準則,執法部門對不少不文明行為沒有足夠的執法依據和手段。城市管理亟待立法,以規范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改善城管形象。
二、必要性
(一)有利于規范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改善城市管理形象。通過立法,可規范城市管理者的執法行為,避免不依法執法,不文明執法等行為,進而提升政府和城管形象。
(二)有利于理順城管體制,保障執法順利開展。機構改革后,城市管理得以統一領導,但人財物管理依然各具特色,很不規范,行政執法得不到充分保障,不利于城市管理順利開展。通過立法,對城管體制進行統一規定,打造一支類似統一的城管執法隊伍,可極大的提高城管工作的積極性和效率。
二、意見和建議
(一)大力推行地方立法。參照先進地市的管理經驗,地方立法是文明城市的重要保障。建議未來5年內制定《韶關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韶關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韶關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韶關市城市橋梁和隧道安全管理條例》、《韶關市管道燃氣管理條例》、《韶關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條例》、《韶關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管理規定》、《韶關市給排水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規,用地方立法為文明城市建設保駕護航。
(二)通過城市管理立法,解決事權下放后管理力量嚴重不足的問題。我市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后,城市管理事權下放到區政府,但城市管理水平沒能得到明顯提升,一些歷史遺留問題被回避,好的做法沒能傳承,主要表現在:一是目前市轄三區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各區都存在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問題。城市管理事權財權下放后,湞江區和武江區受限于財政能力,仍以原下放前養護費為核算基數,在設施量養護量大量增加的情況下,未隨同設施量的增加而增加養護經費,導致設施設備得不到及時更新,部分整治工作無經費預算。二是市政、園林管養經費標準低。事權下放后,區屬主次干道的道路使用年限已超過道路設計壽命年限,加上區內人流量大,公用綠化保潔要求高,所耗費人力、物力數量多,原有標準已難以保證現有的管養水平,而且還沒有按原有標準足額保障。三是養護機械設備不足。原市政、園林的相關專業機械設備只配置一套,統一調度和使用,事權下放后,無法滿足兩區共同作業的需求。四是專業人員嚴重缺乏。原市園林管理局、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的中高級技術人員按照改革方案大部分留在市市政管理中心及市公園管理中心,剩余的技術人員按兩區平均分配到兩區,導致兩區市政管理中心市政、園林專業技術人員嚴重缺乏,而由于區市政管理中心只是副科級事業單位,級別低,專技人員缺乏上升空間;公益一類的單位屬性,無法提供較好的績效待遇低,根本招攬不到人才,造成在養護工作技術上出現真空,嚴重影響城市管理工作的開展。為此,要通過城市管理立法,強化城市管理力量。建議:設立公安城管中隊和綜合執法法庭,改善城管行政執法環境,強化城管執法力度;加大財政投入,及時更新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環衛保潔、執法巡查等所需的設備,為城市管理提供足夠的硬件保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待遇,解決市政管理中心及市公園管理中心作為公益一類單位面臨的“人才荒”問題。
(三)依靠城市管理立法,推進城市文明建設。城市不僅要建好,更要管好。整潔的街巷,干凈的社區,優美的環境,文明的風氣,是城市提升追求的目標。立法后可以依法實施文明城市建設工程,共建人文薈萃的善美韶城。強化社區的“城市文明”,提高社區居民幸福指數;開展“文化軟件”建設,設立報亭或文明城市建設宣傳欄,營造濃厚的城市文明宣傳氛圍;提高城鄉管理綜合巡查執法力度,重點圍繞占道經營、流動攤販等難點問題,疏堵結合治理城市管理頑疾;扎實開展環境衛生長效治理,加強主次干道、商業街、公共廣場、公園景區、公交站點、火車站等場所日常清掃保潔;制定市民文明公約,形成文明市民的標準;提煉形成韶關精神,向世人彰顯城市的人文風格和新時代的精神面貌。